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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8-3-15
近期,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现将部分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随州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万正强操办女儿婚事收受礼金问题。2017年1月8日前后,万正强在为女儿操办婚事过程中,违规收受17名随州市机关干部、下属和民营企业主所送礼金2.18万元。1月22日中午,为表示感谢,万正强在随州市某小区内餐馆宴请了部分送礼的机关干部及亲属。2017年7月,万正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武汉市汉阳区城管委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李远伟违规收受礼品、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4年至201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李远伟收受武汉长真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赠送的黄鹤楼1916香烟共计22条。此外,2014年至2015年元宵节、中秋节期间,武汉市武玖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向区城管委燃管办赠送元宵12份、月饼12份以及1300元购物卡,李远伟将上述物品向燃管办工作人员进行了发放。2017年9月4日晚,李远伟参加服务对象曾某组织的宴请活动。2018年1月,李远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违规公款购买高档白酒问题。2017年3月-5月,时任西陵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彭革文认为单位接待用酒档次较低,安排办公室科员吴祖泉购买档次好一点的白酒。吴祖泉将彭革文提出的备点档次好一点的白酒理解为高档白酒,分别于2017年3月8日、4月15日、5月7日三次共计购买了10瓶茅台酒(存入该单位仓库、未使用),费用共计16057元,此后以购买厨房用品、办公用品虚列名目入账报销。吴祖泉在组织调查时,不如实、全面说明自己的问题,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2017年9月,吴祖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彭革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职务(提前终止试用期)。
4.浠水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南学忠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8月,南学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优秀教师等共160人赴安徽黄山集中学习培训。培训期间,南学忠擅自改变培训计划,将五天培训学习时间减少至两天,其余三天改为集中游览黄山风景区、市区购物和自由活动各一天。培训期间共计支出各项费用286530元,其中包含当地租车费用19800元,景点门票费用21510元。上述费用被分摊到各个学校予以报销。2017年12月,南学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通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审判员徐绿山长期借用案件当事人车辆等问题。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徐绿山借用案件当事人陈某私人轿车,供个人使用。此外,徐绿山还对其担任通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该局三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中两名受到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2月,徐绿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石首市招商局下属单位石首华中地区招商基地用公款购买高档白酒问题。2017年初,石首华中地区招商基地负责人郑文和与基地副科级干部张冬元商量决定购买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2017年3月,基地从武汉某公司分两次购买了17瓶茅台酒,共计人民币16320元。随后,郑文和安排基地财务人员邢某将此款转账至该公司账户。至案发时,购酒发票尚未到石首市招商局进行报销,17瓶茅台酒仍存放在基地。2017年9月,郑文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冬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